日期:2023-06-01 08:51:22人气:6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
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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