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6-01 08:51:27人气:2
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1) 运营客车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5年以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2) 货车、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在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检验一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乘用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检验一次。
(4) 摩托车在四年内每两年检验一次;四年以上的摩托车每年检验一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得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 超过报废期的车辆不能再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买卖,可以先到车辆管理处办理报废单(注销车辆档案),再进行买卖。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设立机动车检验机构,而已设立的,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脱钩;9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免检6年;不得指定检验机构在异地推广机动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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