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6 08:42:06人气:8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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