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12 08:15:48人气: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种类如下: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法院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法院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法院予以赔偿。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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