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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行为无效的三种情形

日期:2023-12-24 13:36:06人气:5

导读: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如下: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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