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02 16:19:06人气:12
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
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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