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9 19:54:03人气:7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例: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享用到高温津贴。
若用人单位不放高温补贴,投诉渠道如下:
福州市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窗口进行举报或投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图源:福州人社
福州迎来盛夏高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福州市人社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们需要加强自我防护,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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