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2-29 19:18:53人气:10
一、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特困人员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90%,年度救助限额 5万元;
2.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75%,年度救助限额 5万元;
3.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 1500 元,救助比例为 70%,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 3000 元,救助比例为 60%,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 3000 元,救助比例为 60%,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20000 元,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
二、科学确定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设定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 10000 元,倾斜救助比例为 50%,倾斜年度救助限额为 20000元。
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可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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