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07 16:02:28人气:3
根据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为计税依据,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汇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因此, 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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